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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罗湖区嘉宾路海燕大厦7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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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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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州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 “深圳市福州商会”,英文名称为“SHENZHEN FU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福州籍人士在深投资的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教育、引导、服务广大会员,协调各方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深圳、福州商贸交流,推动深圳、福州两地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福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本会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海燕商业大厦709-710室。

第二章  职 能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服务职能

(一)贯彻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提高会员素质,塑造企业形象,树立“在深圳,我代表福州的理念。”

(二)积极为会员企业服务,规范在深圳的福州籍工商户经营活动,引导会员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开拓市场,有序竞争。

(三)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和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本会与各省、市间的经济协作和交流,开展工贸活动,牵线搭桥。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管理、经营、法律、审计、会计、融资等咨询服务,传递信息,开展业务交流,增强会员间的团结协作。

(六)加强与各省、市有关部门、异地商会和工商界人士的联系,争取各方面的指导、帮助与支持,促进会员企业与全国各地的贸易往来、经济协作、科技合作和信息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在深圳市由福州籍人士投资举办的各类经济组织,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能主动热心为本会服务;

(四)应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普通会员由秘书处审查,并经秘书长批准,报会长备案;

(三)理事以上由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审查,并经本会会长批准;

(三)全额缴纳担任本届相应职务会费后,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和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除特殊原因,会员一年不缴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中途退会,所缴会费不予退还。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第四章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监事长、常务副监事长、副监事长,均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四)对本会变更、解散、终止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果理事会决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理 事 会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应占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四分之一以上。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六)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七)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对会员的处分和除名;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设立深圳市福州商会常务会,深圳市福州商会常务会对理事会负责。深圳市福州商会常务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深圳市福州商会常务会议至少每两月召开一次会议。深圳市福州商会常务会由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监事长组成;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到会半数以上的参会人员通过。深圳市福州商会常务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  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到会半数以上的参会人员通过。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监事会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候选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选举产生。副会长、常务理事由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产生。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组织研究本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向理事会提交本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荣誉职务若干名。聘任名誉会长,由会长提名,并报理事会(或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名誉会长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没有担任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未受过任何刑事处分。

第六章     监 事 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以及其它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本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或规章制度,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七)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八)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本会会员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可出席理事会、常务会、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秘书处会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监事任职的条件:

(一)没有担任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未受过任何刑事处分;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三十八条  监事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名,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监事在任期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九条  监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 经监事会委托,核查本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 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 根据本会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它监督权。

第四十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 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 保守本会秘密。

第四十一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给本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监事一年内累计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经理事会(或常务会)提名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常务副监事长若干名,副监事长若干人。监事长、副监事长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  监事长任期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监事长可连选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选举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四十五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 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 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其它重要文件;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七章   秘 书 处

第四十六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四十七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第四十八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四十九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常务会及会长办公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

(二)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本会活动;

(三)组织制定、实施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四)管理本会财务工作,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七)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八)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任免事宜(副秘书长、财务人员除外);

(九)本章程或理事会(常务会及会长办公会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十) 处理理事会(常务会及会长办公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服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五十二条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服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全体会员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会配备或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管理,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在监事会的监督下,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会进行年度检查、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进行年度检查。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0年11月27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深圳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